自考助学监考人员遴选办法
为了加强规范化的考试管理工作,严肃学风、考风和校风,创造公平、公正、和谐的考试环境,圆满完成考试监考工作,特制订自考助学监考人员遴选办法:
一、监考人员遴选原则
1.老师自愿申报、二级学院筛选,继续教育学院确认。
2.坚持“先培训后上岗、不培训不上岗”的原则。
3.监考人员一经确定,不得擅自更换,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,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,报继续教育学院确认后调整。
4.除巡考及相关工作人员外,每个试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
二、监考人员遴选条件
1.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强。
2.具有强烈事业心、责任心,认真负责,诚实守信,熟悉监考业务。
3.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语言沟通表达能力。
4.身体健康, 乐于为考生服务。
5.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满一年以上教龄者。
6.监考人员不能为临时工作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。
7.监考人员不能为本科目任课教师与专业教师及班主任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7年4月6日